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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2022-06-29 11:148290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按照告知承诺相关程序办理。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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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22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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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量工程师”“造价计量工程师”“衡器工程师”等证书有关事项的声明
按照《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25号),我单位在开展专项治理时,了解到“JYPC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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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鼓励各地对中小企业计量检定、校准费用实行阶段性优惠
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计量服务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在原有计量服务中小企业举措进一步延续执行的同时,从多个维度提出实招和硬招,切实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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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 (2021—203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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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计量服务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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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计量基准复核检查
中国质量报讯 (记者 史玉成)近日,根据《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计量基准复核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计量基准复核检查,全面掌握计量基准实际情况,督促计量基准保存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全国量值准确可靠。

0评论2022-06-28793